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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除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只是寓意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备惩罚性,因此公职人员正常职务激发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因此或者职务激发或者过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除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则一般不具备惩罚性,其适用于包含因调任其它工作、轮岗交流、就职到期、离休等因素所引起的免去其所任职务的举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相较于免职来讲,其过失程序要轻一些,或是其行为的特性仍需要进一步查明核查,只是当时不再适于继续就职而优先免职。
人大常委既有撤权力,也有免职权,但免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免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说明被免职人员有重大过失,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免职与撤消党内职务、撤消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各有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团体行使权利,一旦撤消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免职是各个人以及常委会履行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免职”与“免职”不同。免职与就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职的“一府两院”人员必须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假如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离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某些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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